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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内容

“北京市移动/固定电话入网合同”示范文本出台了,虽然比原来的协议文本有诸多改进,但是,霸王条款仍在。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1、运营商服务障碍时免收用户障碍期的基本月租费和其他固定费用。示范合同中提出,在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用户向运营商申告服务障碍的,移动电话在运营商接到申告之时起的24小时内、固定电话为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及时通知用户,并免收通信障碍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及其他固定费用。

  这条对用户而言存在不公平。运营商只免除了障碍期的月租费和固定费,却根本不考虑通信服务障碍给用户造成的损失。服务障碍属于运营商未能按合同履约的问题,示范文本未提及对未能履约行为的惩罚,或者给用户任何补偿。相反,当用户有原因未能按合同履约时,不但要被停止服务,还要支付惩罚性的违约金。例如:当用户未在运营商规定期限内缴费时,用户将被运营商停止服务(或部分停止服务),而且每超出一天还要按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我们不难从上述对比看出合同双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履约时权利的差别,双方权利不对等。笔者认为这条应该改成:运营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如20分钟,定的时间短,是因为服务中断将可能给客户带来损失,时间越长损失越严重)恢复提供服务,未能在规定时间恢复服务的,则每超过规定时间一个分钟,运营商就应补偿用户相应时长的免费通话时间,同时应免收用户障碍期的月租费和固定费用。这样才能体现合同双方的平等。

  2、新入网合同不适用于小灵通业务和预付费移动电话。这两个示范文本都注明了“本合同适用于签约后付费项目/用户”,这意味着示范合同不适用于小灵通业务和预付费移动电话。笔者认为:预付费业务更应该得到优质的服务,更应该享受更多的权利。第一个原因是预付费业务使运营商没有呆坏帐风险,其次是预付费业务提前给运营商提供了流动资金(包括预付费带来的银行利息),第三是预付费用户更少耗用运营商网络资源同时给运营商提供更高的利润率贡献(详见本人另一篇文章《移动、联通2003年竞争策略探讨》)。一般企业都会把这样的“优质”客户作为优先服务、优质服务的对象。运营商难道不应该去掉霸王习气,提供更好的服务吗?所以新的入网合同完全应该包括小灵通用户和预付费用户。

  3、新入网合同适用于12月1日以后入网的用户。这一点几乎让新合同对现有广大用户失去现实意义。因为北京市现有移动电话用户近1400万、固定电话用户900多万、小灵通用户200多万,如此多的用户仍不能从旧的霸王条款下解脱出来,有失公平。新合同应该“解放”所有用户,给用户平等权。而且,早先入网的用户已经和运营商发生过交易,对运营商而言,其信用等级应该高于新入网客户,更应该拥有这个霸王条款比例较少的合同所提供的权利。

  4、固定电话运营商不提供市话通话清单。这难道是技术问题吗?实际上不存在这个技术问题。移动运营商早已可以提供互联网准实时话费查询系统,无论市话还是长话均可及时查询;甚至连现在隐藏于地下的VOIP运营商都可以提供实时通话清单查询,为何偏偏技术实力雄厚的固网运营商做不到这一点呢?

  运营商技术上可以实现,却不愿提供此服务,这背后的原因耐人寻味。下面这则报道或许可以给我们一点提示。近日媒体报道了河南几大电信运营商计费差错的事情。11月17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称,由于计时不准确等因素,河南几大电信运营商一年多收电话用户近两亿元。而计时、计费不准确的原因90%以上是人为因素。约2亿元是“额外”收入,河南省的3000万电话用户,平均每人每年因此要多交60多元。

  河南省是这样,其他地方会不会是这样呢?但愿北京固网运营商不愿提供市话清单不是这个原因。

  从根源上清除电信霸王条款

  众所周知,霸王条款来自于垄断地位和信息不对称。实际上用经济学的观点分析,霸王条款产生的根本原因是:采用“霸王”行为的机会成本极低,收益远大于成本,所以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企业把霸王条款写入制式合同。

  在我国电信行业,电信运营商采用霸王合同开展业务时,其被主管机构重罚、被用户告上法庭、市场份额降低等风险极小,其机会成本几乎是零,而其预期收益却很高;所以运营商当然要用霸王合同来开展业务。

  要抑制或防止运营商选择霸王制式合同,最根本的办法就是:提高运营商采用霸王合同的机会成本。只要预期收益等于或者小于其机会成本,运营商就不会选择霸王条款。

  提高运营商采用霸王条款的机会成本,需要广大电信消费者和政府监管机构的共同努力。在政府制定严格管理规则的前提下,电信业务用户提高对霸王合同的认识,并且不迁就霸王合同,发现则举报或者将其告上法庭;政府监管机构严格执行制度,禁止运营商采用霸王条款,有则重罚。这样一来,我们做如下试想:当运营商考虑到采用霸王条款会被行管机构重罚、被用户告上法庭,因而会损失金钱、损害品牌、降低市场份额时,他还会用霸王合同吗?

  电信入网合同已经在向尊重弱势方、给弱势方平等权的方向发展,但还不够,我们仍要继续努力,把电信霸王条款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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